裁判文书详情

苏后添与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惠**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蒋**、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3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于2014年11月5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蒋**、王**名下位于龙门县半岛明珠29栋1单元房产一套及明珠花园第36栋10号车库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惠龙法执字第5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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