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润邦小额**限公司与杨*、范琼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柳州市润邦小额**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范*、柳州**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广西鹿寨鹿州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范*、柳州**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广西鹿寨鹿州宾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本院现决定拍卖已保全查封的拍卖被执行人杨*所拥有的在柳州隆**有限公司的2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拍卖被执行人杨*所拥有的在柳州隆**有限公司的20%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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