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柳州熙**任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付**申请执行覃*、刘*、柳州熙**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以(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0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熙**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的房产共两套,并责令被执行人柳州熙**任公司、刘*、覃*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柳州熙**任公司、刘*、覃*至今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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