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蔡**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董**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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