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与黄**、广西**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柳州市**限责任公司与黄汝团、黄**、广西**限公司、黄*、防城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防城港**有限公司在防城港市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防**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中心迎宾路中段、逢时商业大厦右侧(地号为45XXX06、使用权面积为8197.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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