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彭**申请执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本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位于柳州市城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吴**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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