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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任**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在柳州市航惠路有房屋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航惠路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陈*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陈*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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