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陈*申请执行桂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6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桂德生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桂德生位于柳州市高新南路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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