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琳诉被告苏**、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3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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