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董**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为顺利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100万元整。

二、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支付义务人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支付该到期债权。冻结期间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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