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树容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树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戴**、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陶**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吕*、来宾市双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