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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树容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树容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树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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