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毛**、覃玉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孙**与覃玉传、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覃玉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覃玉传、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覃玉传、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覃玉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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