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黄*、莫艳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黄*、莫艳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有车辆但下落不明,莫艳昀有一套房屋位于柳州市海关路,但该房屋已经抵押给中国**州分行了,并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不能处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01060元尚未实现。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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