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董**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工**柳州分行的应收租金9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支付义务人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履行该到期债务。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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