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诉被告谢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吴**系香港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本案应由柳州**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柳州**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柳州**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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