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诉被告谢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吴**系香港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本案应由柳州**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柳州**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柳州**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