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郑**、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郑**、廖**、广西中**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在桂中监狱有工程款等收入。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郑**价值人民币360000.00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支付、转让、抵押、买卖、赠与、毁损,并应妥善保管。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