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李*申请执行黄*、黄**、柳州市旺**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为保障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柳**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胜利路的房屋六套。
二、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