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陈**与广西冠**限责任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冠**限责任公司位于广西宜州市庆远镇的房产。为保证案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冠**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刘**大道192号金桥商贸城冠峰大厦A幢第2层至第12层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