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广西冠**限责任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广西冠**限责任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冠**限责任公司有租金收入。为保证案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冠**限责任公司出租宜州市庆远镇房产所得收入。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法院同意,承租方不得向任何人支付该租金收入。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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