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吴**就借款偿还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08元,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