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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黄**所共有的位于广西百色市火车站进站大道叙福小区某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李**与黄金玉共有的位于广西百色市火车站进站大道叙福小区某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孙**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飞鹅路123号银兴商业城富荣城商场一层一区2*、2*、4*、4*号商铺(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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