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鱼民初(一)字第27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张**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栋×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