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委托代理人梁**,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男,1964年10月14日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解放北路32号1栋101室余定国申请执行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定国于2013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刘**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三中路92号2栋3单元3-1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第三人罗**对该房屋进行确权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余**(2012)鱼民初(一)字第609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65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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