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古**、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何*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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