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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转移财产、难以实现债权故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68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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