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转移财产、难以实现债权故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68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薛**与阮**、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张*与和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黄**与蓝雄文、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新业、广西旺**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韦**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