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范**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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