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被告黄**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覃**与岑**、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黄海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