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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被告黄**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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