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卢*与卢*、卢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谢*玲诉被告卢*、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被告卢**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卢*、被告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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