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李**与李**、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2308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