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2308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陈**与张*、覃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与陈**、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与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刘**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柳新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廖**、柳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际长与龙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欧**曾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