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蓝**诉被告陈**、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蓝**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及陈**、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对被告陈**、陈**、王朝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