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原告任**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