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诉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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