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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豹诉被告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邢*豹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对被告卢**、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依法减半收取1313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3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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