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梁**、曾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梁**、曾*、柳州市**责任公司、柳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梁**、曾*、柳州市**责任公司、柳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71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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