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原告沈**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
案件受理1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