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符*诉被告郭**、柳州**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柳州**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撤回对被告郭**、柳州**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397.5元,由原告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