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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被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覃**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覃**借款人民币147200元整(壹拾肆万七仟贰佰元整),协商于2013年3月28日归还,并附借条一张,协议一份,并以房产证原件作为借款的抵押。到还款日以后,覃**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未果,故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梁*归还借款147200元。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为证:

1、借条1份,原件;2、借款协议1份,原件,证据1、2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房产证3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以及抵押的事实。当庭提交证据:4、案外人谢**的80000元借条1份,原件,拟证明原告与谢**另有借贷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借款不存在,去年原告与他的朋友说被告配偶谢**欠他的钱,不还钱就威胁被告,因此被告不得已才签了借条。而且,借款协议上说借款不还房子就由原告处理,而房子和借条数额差距大,被告不可能签字的。

被告梁*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为证:1、录音记录1份;当庭提交证据:2、录音记录1份,以上录音记录均当庭播放,被告拟证明借款不存在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认可借条、借款协议是被告签字,但是被告认为是被迫签字的,当时原告带人到被告家说被告丈夫欠债,威胁被告,被告就被迫写下借条。房产证不是被告给原告的,但是不清楚为何会在原告手中。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证据1录音内容属实,证据2录音里也应该是原告的声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房产证为复印件且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协议虽然系被告梁*所签写,但是,被告梁*的提交的两段对话录音中载明了与原告借条及协议不一致的内容,故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综合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2月28日,被告梁*向原告覃**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覃**现金人民币1472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3月28日止,到期归还。同日,双方还签订协议一份,其中载明:经覃**、梁*双方友好协商,梁*以本人房产证为抵押,向覃**借款人民币147200元,于2013年3月27日前归还,如梁*逾期不归还借款,覃**有权单方面处理房产证或变卖该处房产。(备注:如梁*不能按时还款给覃**,应提前三天提出,由覃**、梁*双方协商延期事宜,协议附借条一份)。

梁*在本案审理中还提交了2013年11月其与覃**的两段谈话录音,第一段录音中载有双方的如下对话:“梁*:他一月份拿你的四万,到了二月底,他一月底拿你的四万,到了二月底就变成光利息就四万四了?……。覃**:一期是4800元啊。……。梁*:……3天一期?覃**:嗯。……。梁*:就是讲拿了你4万本金,给了十三万三千二百块,全是算利息?覃**:嗯,还有这个数。……。梁*:你们老板做得过啊,拿他四万块,现在给了十三万几还欠十二万。覃**:还没算完啦,讲更多情,你以为啊。”

第二段录音中载有双方的如下对话:“梁*:你要给那张条子给我。覃**:啊?什么条子?梁*:你喊杰*写的那个条子。覃**:杰*的没在这里,在总公司那边。梁*:就是讲,你喊他拿那个什么,这一次借四万块钱的时候,你喊他写八万块的那张啵。覃**:嗯,条子好像在公司那边吧,总公司那边,没在这边,你要的话明天我拿过来。梁*:那张条子作废了的啵?覃**:嗯。……。梁*:什么时候拿,我明天没在家。覃**:明天啊。梁*:我明天没在家。覃**:你回来的时候打电话我咧。梁*:嗯。覃**:反正你礼拜一打电话给我答复的嘛,到时候,到时候我再拿过来给你也得的啊。梁*:嗯,就是讲后来你转过,你记在那本本子上面的,连记在我账上的一起在里面啵。覃**:嗯,我晓得,我晓得了。”

同时,在本案审理中覃**提交了以案外人谢**名义于2013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覃**现金人民币8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13年1月20日至1月30日归还。覃**主张梁*提交的对话录音中所指的借条借款即为谢**的该借条借款,同时,覃**认可谢**与其之间只有该借条载明的借款,谢**已经偿还了五万多元。在本案借款发生前覃**不认识梁*,只认识梁*的丈夫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覃**主张2013年2月28日被告梁*向其借款现金147200元未予偿还,并提交了被告梁*书写的借条及签名确认的协议一份为证,但是,被告梁*辩称是因为其丈夫谢**的借款而被迫重新签写了本案借条及协议,案涉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而从原告覃**与被告梁*之间的关系、本案涉及的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对话录音以及覃**的当庭陈述来说,覃**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应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第一,从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案涉及的交易习惯、借款金额来说,原告覃**认可在借款之前与被告梁*并不认识,只是认识梁*的丈夫谢**,同时,覃**在本案审理中提交了谢**于2013年1月20日书写的80000元借条一份,表示谢**只偿还了五万多元,尚有借款未予偿还,但在民间借贷中,在借款人尚有借款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再另行出借更大数额的147200元给之前并不认识的借款人配偶的,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以及相应的日常生活经验。

第二,对于原告覃**与被告梁*之间的两段对话录音,原告覃**主张对话中的借款是其与谢**之间发生的,而且,覃**认可谢**与其之间只有当庭提交的借条载明的80000元借款关系,谢**只偿还了五万多元。但是,在第二段对话录音中,载明了覃**同意退还借条给梁*,借条作废,该借条是谢**借40000元写80000元的借条。而在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中,一般都是在借款偿还完毕时出借人才退还借条给借款人,借条作废,所以,这就与谢**尚有借款未予偿还的情况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而且,虽然双方均认可梁*系谢**的配偶,但覃**直接同意把借条退还给梁*而非借款人谢**,其间也存在矛盾。同时,在该段录音中覃**同意退还借条之后,梁*即表示:“连记在我账上的一起在里面啵”时,覃**予以认可,而这就恰好与梁*签写的借条以及相应辩称能够形成符合逻辑的解释,即在谢**未偿还完借款的情况下,梁*作为谢**的配偶与覃**另行签写借条结算,原借条作废退还,这也尚在民间借贷的正常交易惯例范围内。

第三,在第一段对话录音中,载明了借款人只得到覃**借款本金40000元,三天一期利息,每期4800元,已经给了133200元利息,尚欠120000元。这一方面说明覃**与谢**之间存在明显的高利贷,借条载明的借款与实际的借款数额完全不符合,从钱款数额看,覃**认定的欠付钱款数额120000元与本案借条载明的数额147200元较为接近,在覃**以三天一期4800元随时间推算的情况下,谢**欠付钱款数额达到本案案涉借款数额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一方面,该段录音基本都是当时梁*就谢**的借款与覃**进行结算的对话,这与第二段对话录音中的退还谢**借条给梁*等内容完全可以形成一致的衔接,进一步印证了梁*辩称的因为其丈夫谢**借款而被迫重新签写了本案借条及协议的相应事实,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在覃**与谢**之间本来就存在差额巨大的虚假借贷、高利贷且覃**未能举证证明本案147200元借款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从借款发生的背景、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借款的数额、谢**借条的退还作废、结算过程以及覃**对梁*账目一起计算的认可来说,原告覃**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存在多处矛盾,而梁*的辩称却与事实存在较大的一致性,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不足以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覃**对被告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覃文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民法院,账号:20-118701040004709,开户银行:中国农**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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