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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易**、刘*与被申请人谭**、第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易**、刘*因与被申请人谭**、第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易**、刘*再审申请称:1.申请人易**与第三人陈**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结。2、没有证据证实第三人陈**与申请人易**之间在2012年9月3日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3、第三人陈**掌握不利于其诉讼观点的证据拒不向法庭提交。以上,(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故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纠正错误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第三人陈**提交书面意见称:2012年9月3日的借款是新的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申请人提交的《欠条》手机图片打印件经过篡改,且在末尾擅自加上“该款付清双方一切关系债务了结”,该《欠条》系伪造的证据。故其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易**与第三人陈**2012年9月3日债务的清结是否包含本案47.5万元的借款。首先,本案47.5万元的借款经一、二审查明客观真实存在,有易**2012年7月27日出具的《欠条》及陈**的转账凭证、取款凭证证实,申请人应当偿还。其次,申请人主张在确认47.5万元借款之后,易**于2012年9月3日出具给第三人陈**另一《欠条》,末尾载明“该款付清双方一切关系债务了结”,并附有陈**出具的三张《收条》,证明2012年9月3日债务已偿清,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包含本案的47.5万元借款均已了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仅能提交2012年9月3日《欠条》的手机图片打印件,不能查明其来源,也无法核实内容的真实性。且该《欠条》的内容并未有提及本案的47.5万元借款。再者,该份《欠条》完全系申请人易**亲笔书写,末尾载明的“该款付清双方一切关系债务了结”未经第三人陈**签字确认,第三人以该句话系申请人自行添加为由不予认可。故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于2012年9月3日的债务已了结,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的清偿包含本案的借款47.5万元。综上,申请人主张本案47.5万元借款已结清的证据不足,其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

申请人易**、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易**、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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