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1月11日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潘**已预交),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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