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桂林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伍**与被告(反诉原告)曾**、杨**、桂林市**有限公司及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其反诉主张可在本诉审理过程中一并审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反诉原告曾**、杨**、桂林市**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6476元,因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减半收取323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三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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