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曾**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曾**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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