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曾**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曾**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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