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杨**、桂林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400元,经批准减免为7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