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2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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