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邓*与被告白法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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