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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与桂林**行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巫*与被告桂林市中国旅行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被告的申请追加潘*、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申请庭外和解六个月。原告巫*于2012年12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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