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已与被告蒋*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