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全金生诉广西桂**有限公司、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全金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全金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曾**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朱*等与何**、屈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鲁**、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尹**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曾**与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秦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阳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