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全金生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全金生诉广西桂**有限公司、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全金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全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全金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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