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覃**、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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