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李**、孔**、第三人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750元,余款27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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