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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诉周╳╳、周**、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诉被告周XX、周*X、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诉称,2012年5月6日,第一、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2012年8月6日前还清,并打下借条;2012年5月7日,原告将10万元的借款以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由于第二、三被告系夫妻,应对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XX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周*X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程X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书写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高X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正)借期叁个月。2012年5月6日—2012年8月6日还。”周XX、周*X在借条上签了名、盖了手印。2012年5月7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周XX。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将借款10万元归还原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另查明,被告周*X和被告程X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XX、周*X向原告高X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X和被告周*X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程X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一百三十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XX、周*X、程X共同偿还原告高X借款人民币1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的,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支行高*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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